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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8比特币被强行转移 |案例

imtoken钱包app官方下载 2023-10-04 05:07:34

或许你也有“币圈”的朋友?他们有三分高端和七分神秘吗?今天我们要讲的是比特币,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并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的货币。既然如此,比特币有财产属性吗?非法获得的比特币是否应该返还,如何打折?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被强行转走的18.88个比特币| 案例

非法拘留

强制转移18.88比特币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左右充错比特币对方不退还,严东、吕方、张飞、傅云(马来西亚籍)通过手机控制前往皮特(美国人)夫妇王晓丽的住所以及限制自由、殴打、威胁Pete和王晓丽,迫使他们将自己的18.88比特币和6466天币转移到严东等人指定的账户。

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但没有证据证明过错双方是Pete和王晓丽。庭审过程中,严东等四人均表示愿意归还从皮特和王晓莉那里得到的比特币和天币。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严东、吕方、张飞、傅云有期徒刑六个月和十五天至八个月。

然而,Pete和王晓丽一直没等到严东等人答应归还的比特币和天币,就提起了诉讼。

争议:比特币是否有财产

应该受法律保护吗?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犯他人财产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财产损失。一审法院裁定,严东等四人共同向皮特、王晓丽返还了18.88比特币和6466天币,以及6466天币。比特币和Skycoin的收盘价和当日的美元价格,每枚比特币42206.75元,每枚Skycoin补偿80.34元。

闫东等四人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四人认为,目前中国法律不承认比特币和Skycoin的财产属性,也不将比特币和Skycoin视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或财产。因此,Pete和王晓丽无权要求归还产权。

二审中,Pete 和王晓丽书面声明,自愿放弃追捕严东等四人的 6466 Skycoin,但坚持追捕比特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我国,当事人未约定选择纠纷的适用法律,故本案适用我国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

1

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2

严东等四人是否应归还比特币,如果出现无法归还的情况,是否应赔偿Pete和王晓丽的损失以及赔偿金额。

法庭:比特币是一种在线虚拟财产

受法律保护

关于纠纷的第一焦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持积极态度。

第二

为了获得比特币,需要投入物质资本购买和维护具有相当计算能力的专用机器设备,也需要相当大的时间和成本。浓缩了人类的抽象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转移并产生经济利益。由于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处置性等特点,具有权利客体的特点和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符合虚拟财产构成的要求。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闫东等四人前往Pete和王晓丽的住所,以控制手机、限制自由、殴打、威胁等手段,逼迫Pete和王晓丽持有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转账至严东等四人指定的账户,侵犯了Pete和王晓丽对争议比特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根据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定书,严东等四人自愿归还了从皮特和王晓丽那里获得的财物。因此,无论根据法律还是严东等四人在诉讼中的承诺,严东等四人都应将争议比特币归还给Pete和王晓丽。

被强行转走的18.88个比特币| 案例

(图片来自网络)

在这种情况下,CoinMarketCap.com网站不是发布我国认可的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信息的平台,网站上的比特币交易价格数据不能直接作为判断损失的标准。在二审中,双方约定,如果无法退货,则同意按照每比特币42,206.75元计算赔偿金额。因此,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

二审中,Pete和王晓丽表示,他们自愿放弃追索6466 Skycoins,这是对自己权利的惩罚。据此充错比特币对方不退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Skycoin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其他判决维持不变。

被强行转走的18.88个比特币| 案例

法官的陈述

本案审判长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不否认比特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持有比特币。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甚至提到“比特币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和虚拟商品的属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文件否认将“虚拟货币”列为货币的法律地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进入市场。流通使用。法官提醒,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合理控制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本文所用名称均为化名)